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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林不动产证书作废声明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03
     根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湘01171号文书,将被执行人彭志林名下位于娄底市娄星区钢城东路与仙桥西街交叉处(相中北苑)娄房权证娄底字第S201305020022S201305020028S201305020032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辉所有。应无法获得土地使用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注销彭志林名下娄国用-2013-05914、娄国用-2013-05916、娄国用-2013-05915土地权利证书,同时将这三本土地证书并房产证一同过户至买受人刘辉名下。如有异议者,应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我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公告期满无异议,我中心将按照湘政办发(201739号文件依法办理上述不动产权利证书。

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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